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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鹭翔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鹭翔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洪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建发,徐颖,杜建珍,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异字第1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案外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杜双妹。委托代理人施丽莉,女,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匡琼,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被执行人上海鹭翔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建珍。被执行人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发。被执行人上海洪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杜建发,负责人。被执行人杜建发,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徐颖,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杜建珍,女,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翁超,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执行(2014)松执字第2649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上海鹭翔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洪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建发、徐颖、杜建珍、翁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案外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5月26日,异议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上海勋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金贤人民陪审员张林琪人民陪审员余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