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莎莎与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莎莎,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王莎莎。被执行人: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华中曙光软件园A栋3楼。法定代表人:王介武。王莎莎与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2.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