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孙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德权与王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权,王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苏德权,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王亚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权与被告王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德权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苏德权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