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泽富、孙子华申请执行袁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泽富,孙子华,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郭泽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子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袁小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袁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以内履行给付126812.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给付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小平其妻李丽平被杀害,袁小平现在自贡监狱服刑,家中还有一女在幼儿园上学,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泽富,因左肾积水,患有胃病,夫妻二人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子郭晓荣被杀害后,家庭无经济收入,生活极其困难,身边又无子女照顾,主要生活靠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承诺,在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现司法救助金15000元已拔付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条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审判员 宋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