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巩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3号原告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5年5月26日已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