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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巩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3号原告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5年5月26日已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