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顾某诉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姚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顾某,女,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女,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秦望村*组****号。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诉被告姚某(下称第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16时00分,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ZD***小型客车,在本区龙轩路、龙皓路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共计16,178.80元,第二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按责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基本信息;医疗单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修理费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等证据。第一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过程中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第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中称,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及无病历或费用清单相佐证的费用;营养费金额过高,酌情认可30元/天,期限认可30天;误工费金额过高,仅认可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护理费金额过高,酌情认可40元/天;衣物损无依据,酌情认定200元;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鉴定费凭据认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汽车修理费认可23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2808.80元,2、营养费,本院按照30元/天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限30天计算为900元,3、误工费,原告诉请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予以赔偿,并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等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鉴定意见计算3个月为7500元,4、护理费,原告诉请按照本市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320元/月,参照鉴定意见计算1个月为2320元,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和就诊次数,酌情支持200元,6、衣物损,本院酌情支持200元,7、车辆修理费,本院根据定损金额确认为230元,前述1-7项合计14,158.8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8、鉴定费,本院凭据确认为1000元,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9、律师费,原告自愿放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158.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已当庭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