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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与张福芬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9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芬,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59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福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采暖费人民币1209元,但被执行人张福芬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零九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芬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福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张福芬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