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郑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