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张畅,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原告谢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畅、被告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不足,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不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原告不能忍受的是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屡教不改。由于被告原因,双方不能正常生活,而且被告有病不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曾因赌博给原告写过保证书,但写保证书后没有赌博过。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不离婚为宜。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应努力改正自己存在的错误与不足,原告亦应给被告一个改正缺点和错误的机会。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为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社会和谐而共同作出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