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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繁昌县至尊音乐茶座、刘元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繁昌县至尊音乐茶座,刘元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52-1号原告: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根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繁昌县至尊音乐茶座,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刘元生,业主。被告:刘元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至尊音乐茶座、刘元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刘元生的皖BMWX**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元生的皖BMWX**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