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申请刘月柱、朱蓓怡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刘月柱,朱蓓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崔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月柱,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朱蓓怡,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月柱、朱蓓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07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程序的申请,截止到2015年5月26日止,被执行人刘月柱、朱蓓怡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本金99911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0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