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银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银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22号罪犯黄银宣。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银宣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黄银宣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银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银宣获得奖励分8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银宣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银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判员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 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