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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闫英杰与闫帮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英杰,闫帮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闫英杰,男,生于1946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闫帮牢,男,生于1953年5月19日,汉族。关于闫英杰诉闫帮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陇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闫英杰的诉讼请求,闫英杰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以(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现在该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会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苏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