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库车县。经营者谢丙国,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和县。法定代表人彭楚贵,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被告方已实际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元,依法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库车县丰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