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1与徐×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男,1963年5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女,1943年6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男,1931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徐、王2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