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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1与徐×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男,1963年5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女,1943年6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男,1931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徐、王2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