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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禄鹤与太和县宫集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禄鹤,太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3号原告:徐禄鹤,男,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宋丽芳,镇长本院受理原告徐禄鹤诉被告太和县宫集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