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世照与王文涛、王瑞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照,王文涛,王瑞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世照,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瑞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照与被告王文涛、王瑞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刘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