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韦立剑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立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韦立剑,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立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4月14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被告人韦立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立剑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韦立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立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立剑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立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