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豆清英申请执行李善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清英,李善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豆清英。被执行人李善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豆清英申请执行李善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