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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杰儿犯贷款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杰儿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8号罪犯吴杰儿,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杰儿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吴杰儿、曾志忠、谭少雄、周智贷款欺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35687.39元,追缴后发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宣判后,被告人吴杰儿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杰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2月14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606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524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91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吴杰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杰儿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19次嘉奖,2013年12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3年获得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1分。罪犯吴杰儿于2013年4月3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17日、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2日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0元、2500元、2500元、2500元、2000元,共计履行了12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吴杰儿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87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208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个人转账汇款单(回单)、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杰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罚金未履行完毕及巨额赃款未退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杰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郑盛平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郭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