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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张强,男。被告张海斌,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协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