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张强,男。被告张海斌,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张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协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