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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港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港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申请人:港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22号启煌商业大厦602室。被申请人: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409室。申请人港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顺强5”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港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顺强5”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8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培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翔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扣押“顺强5”轮。现将该船在日照港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青岛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我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扣押船舶命令,对现停泊于日照港的“顺强5”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不予办理“顺强5”轮的离港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5年3月26日(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本院2015年3月26日(2015)青海法保字第236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