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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从宏香诉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从宏香,女,汉族,住繁昌县。被告: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莹,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宏香诉被告繁昌县平铺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从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原告申请缓交),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