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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疆、深圳市星宇诚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新、罗文斌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疆,深圳市星宇诚印科技有限公司,苏新,罗文斌,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52号原告杜疆,男,汉族。原告深圳市星宇诚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被告苏新,男,汉族。被告罗文斌,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疆、深圳市星宇诚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77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488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