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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李兆江、井海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李兆江,井海东,井海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0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彭晓民,职务行长。被告李兆江。被告井海东。被告井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被告李兆江、井海东、井海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井海国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井海国配偶范清荣在中国邮政储蓄很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的帐户62×××96予以冻结,冻结期间(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炳浩人民陪审员  郑丽红人民陪审员  于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