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周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72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女,193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赡养费纠纷的(2014)碑执字第02072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207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