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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周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72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女,193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赡养费纠纷的(2014)碑执字第02072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207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