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翟永吉与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吉,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翟永吉,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方岩,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永吉与被告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翟永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永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翟永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