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王某,女,居民。被告吴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7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