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王某,女,居民。被告吴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7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