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文富、王延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文富,王延英,王世先,袁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牛玉栋,行长。被执行人:王文富,农民。被执行人:王延英,农民。被执行人:王世先,农民。被执行人:袁庆军,职工。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富.王延英、王世先、袁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庆军在银行的存款元。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