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43号原告: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8号。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霖。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高坡地。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的财产12564900.18元,并由案外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武钢金属结构协力厂的银行账户资金12564900.15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12564900.15元的范围内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