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国宝犯盗窃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让刑监字第2号原审被告人王国宝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让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宝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适用程序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