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牛学锋与徐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学锋,徐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牛学锋。被告: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学锋诉被告徐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学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徐超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学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超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二、如被告徐超的银行存款不足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