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刚与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589号原告李刚。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并由马幸媛提供位于观音阁办事处琵琶山路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马幸媛所有的位于观音阁办事处琵琶山路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