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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成杰与査道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杰,査道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134-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査道标,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怀执字第0013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査道标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2500股,并责令被执行人査道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査道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同意以査道标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500股股金按每股1.6元抵付给孙成杰,以偿还其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査道标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2500股,每股作价1.6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孙成杰,以抵偿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高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