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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戴某某,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人:范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某某被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