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戴某某,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人:范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某某被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