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裘秋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赵天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裘秋英。委托代理人:何桢达,许淼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顾勤达。委托代理人:朴大勇。被告:赵天民。被告:张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秋英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赵天民、张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裘秋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重新组织证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裘秋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秋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原告裘秋英负担。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