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本英不服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英,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本英,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号。负责人不详。原告李本英不服被告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抵押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本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本英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