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友全与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回笼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友全,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回笼煤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友全,男,土家族,住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回笼煤矿。住所地: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负责人:杨成见,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回笼煤矿经理。上诉人刘友全与被上诉人彭水县聚鑫煤业有限公司回笼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彭法民初字第02681号民事判决,刘友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友全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