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董光与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光,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董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利丰街3号。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福来里52-8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福来里52-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