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催03号申请人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范水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078844-7。法定代表人张国扬,董事长。申请人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040005120433260,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25日,出票人为重庆华恩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60112.4元)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40005120433260,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25日,出票人为重庆华恩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60112.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恒丰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南岸支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