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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小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天兴、焦春才、商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03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马天兴,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焦春才,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商全民,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天兴、焦春才、商全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保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