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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吴某(已判刑),邀约王某、束某甲、束某乙、徐某等人,在丹阳市埤城镇宝山村,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4起,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4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吴某,在丹阳市埤城镇宝山村林场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2.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吴某,在丹阳市埤城镇宝山村聚众赌博,抽头渔利9000元。3.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丹阳市埤城镇宝山村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4.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丹阳市埤城镇宝山村聚众赌博,抽头渔利9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其聚众赌博的事实。第一起、第二起抽头获利的17000元已由同案犯吴某退出,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束某甲、束某乙、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吴某、王某乙、束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现金交款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符合对其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二、被告人陈某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30000元,其中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13000元予以发还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为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永红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