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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与刘禹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刘禹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被申请人刘禹彤。申请人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禹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禹彤所有的冀BV20**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禹彤所有的冀BV20**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