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福明与被执人白明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福明,白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265号申请人乔福明。被执行人白明奇。申请人乔福明与被执人白明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明奇常年不在家,且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