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霍庆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庆源,王永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霍庆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永强,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审理霍庆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庆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庆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