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郑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负责人安天佑,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德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