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658)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