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雪,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孩子们协调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秀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