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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11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雪,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孩子们协调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秀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