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云龙与赵立峰、刘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龙,赵立峰,刘永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曹云龙,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立峰,男,40岁,汉族。被告刘永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龙与被告赵立峰、刘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龙撤回对被告赵立峰、刘永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