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德奉与陶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奉,陶成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陈德奉。被告陶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奉与被告陶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奉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德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